
以下一些因素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客观原因,需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社会风险成本低
风险成本是指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时所要承担的风险。风险成本包括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对所有进行同种作为的人 都是相同的,但社会风险成本由于多种因素的互相作用,却呈现出复杂性。 社会风险成本包含两个方面:道德风险成本和法律处罚成本。道德风险 成本是进行某种经济行为时所要承担的社会公众舆论、认同的风险,它虽然 不是直接的经济风险,但可转化为经济风险。因此、道德风险目前还不足以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至于法律处罚成本,在打假的过程中主要通过经济处罚、取消行为资格、限制主体自由等方式实现。
综合考察我国目前法律中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方法,在力度上并不大,而且在执行时由于诸多原因,大量存在着罚款数额偏低、以罚代刑的现 象,再加上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行为者能很快实现风险转移,如 转移场所或再申办执照从事造假。可见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成本很低, 不足以使行为者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并永远无法东山再起。
二、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合作,执法不力
根据2000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的规定,针对各种不同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可责令行为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余额三倍( 最高为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9个不同的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基本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制裁体系。应当说,经过两部法律的修订,法制不健全命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只要严格执法,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势头必能得到遏制。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行,以情代法,惩处偏轻,互相推诿等问题。
三、消费者和受害企业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奖励机制
假冒伪劣商品既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正当经营厂商的利益,更严重的是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劣市驱逐良市的结果。所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保证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应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但政府部门的主动打假方法往往存在信息获取能力差、反映不灵 敏、商品真假识别鉴定难、成本高等缺点,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消费者和 受害企业在信息的搜集、线索的发现方面更具有比较优势。所以,应当充分 发挥消费者和受害企业的打假积极性。
但是,没有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广大社会公众,因为受“ 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的影响,其参与打假、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无法 得到有效的激发;
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过程中耗费的交通、 通讯、鉴定等费用,常常使单个消费者力不从心,无力承担。同时,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庸之道、息事宁人的观念积淀甚深,这种自认倒霉的心理对假冒 伪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放纵的作用;就受害企业而言,由于主动打假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缺乏法律手段的配合,单个企业在对付大 规模的假冒伪劣活动常常力不从心
四、造假者装备良好,反应快捷,打假者鞭长莫及
制假者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的各种股份制、合伙制、个私企业中。他 们为了牟取暴利,不惜花重金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技术、工艺;或 贿赂国家科研机构,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获取产品的制造参数;大量进行假 冒生产,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他们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做出多办善事,维护地方利益的“ 好” 事,买通地方基层管理人员、大到政府官员、小到 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左邻右舍,建立起为其所用的信息传递快捷灵敏的关系网和秘密有效的销售网。
尽管我 们国家一级的工商、质检部门的检测仪器科学先进,鉴定权威性强,但发生 在县、乡一级假冒商品要靠国家一级的检测,实在是鞭长莫及了。因此假冒 商品层出不穷,屡打屡出,就在所难免了。近年来,国家对打击假冒伪劣商 品越来越重视,采取了不少措施,开展了一些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 动的联合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呈 现出阶段性的特点,在一些专项打击行动进行时,状况有所好转,而行动过 后这一现象即有所回潮,且呈现愈演愈烈,禁而不止的状况。要治理假冒伪劣还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在经济上施加重罚 如前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行 政罚款最高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三倍,这与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的相比,罚款数额仍属偏低,不足以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 倾家荡产,风险成本相对较小。在经济上施加重罚,最大限度地加大制假售假者的风险损失,使制假售假者经济上得不偿失,并且增加对有假冒前科的行为人加重处罚的措施,通过经济上的重罚,以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成本。
(二)各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多方联手,共同打假严惩重罚可以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假冒伪劣现象。但仅靠严惩重罚并不能解决这一现象,因为更为重要的环节在于执法。如果执法者不负责任,从而使制假售假者不容易被抓 获,或者即使被抓获也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较低程度的惩罚,那么光有重典也很难消除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实际上,我国刑法在“ 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中规定的罪名之多,罪状之详细,刑事责任之重,不逊于任何一国的刑法典。但!""# 年刑法实施以来,真正以这些罪名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的,在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大部分案件都仅进行了经济上的处罚,以罚代刑,以轻罚代重罚,大案小办,重案轻 办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执法者的认真程度又受到各种因素( 如打招呼, 受贿,权力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等) 的影响。
遏制假冒伪劣现象的更为有效的方法是建立严格执法的监督机制,加重对执法不力者的处罚。 打假工作涉及生产者、消费者、执法和司法部门等诸多方面,孤军作战 往往难以奏效;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多方联手协作势在必行。在国际 上已有这种趋势,如法国工业部设国家打假协调小组,由政府成员,海关, 经济司法机关,雇主协会和警方组成,协调全国的打假工作。
笔者认为,打假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共同参与的综合工程,应建立一个类似法国或韩国的打假联合机构,这一机构应建立在各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 警方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做到各部门优势互补,检测商 品简便快捷,信息灵通,反应灵敏。为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这一联合 机构最好是在跨地区的基础上设置,如若干个省设立一个联合机构负责领导 和协调全区域的假冒伪劣案件的惩处。
(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早在1878年,英国政治家伯克就将报纸称为“第四种权力”,即立法、 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社会权力,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是深入推动打假 的有力工具,其对取缔制假窝点,清理假货集散地的报道,对数额巨大、情 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曝光,将彻底揭露制假售假的行为人 及其幕后支持者,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近几年来,媒体对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的曝光对推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一些大 案要案就是在有关的媒体率先揭露后才得到查处的。
(四)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社会团体,它在打击假冒伪劣 商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消费者协会人员不足,效率不 高的现象还客观存在,这增大了消费者的投诉成本,挫伤了消费者的打假积 极性,甚至还危及了消费者协会的形象。因此,我认为应建立消费者协会会 员制,只要向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会费,即可成为协会的会员,可通 过组织会员参加一系列的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以及打假 积极性,加强信息交流,改进协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消费者协会还可 建立全程的索赔代理机构,消费者可委托索赔代理机构全权负责消费者的索 赔事项以及代办解决纷纷。如果索赔失败,索赔代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如 果索赔成功,索赔代理机构可从赔偿额中提取较小比例的报酬。这样,可以 使消费者的索赔成本下降,激发其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的积极性;另一方 面,也可使消费者协会更主动地参与到打假活动中。至于建立索赔代理机构 所需的人员可以从协会会员中选拔,也可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所需的经费可 通过建立专门的打假基金(包括接受社会捐助,政府拨款等)途径解决。 西方国家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相对较少,除了立法、执法上的原因以 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这些国家设有强有力的行业协会,一旦有生 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出现,该商品所涉的行业协会即发现,并能立 即采取措施,使假冒伪劣商品无处藏身。我国目前各类行业协会还正处在起 步阶段,应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工作,提高行业协会在打假工作中的地位和 作用。
(五)制定打假的举报奖励办法和激励机制
如前所述,消费者和受害企业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反应最为灵 敏,具有政府机关所没有的快速反应能力,但往往因为打假成木的高昂,在 处理纠纷和投诉过程中因得不偿失而放弃打假。所以,我们必须寻找到一种 既能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的信息封锁策略,又能降低政府作为直接打假 者在收集打假信息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政府制定出正式的奖励和激励 规则:重奖举报者。奖金从政府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所处的 罚款中支出。举报者的举报一经查实即日可给予重奖;建立消费者的激励报酬制度。这一制度应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向受害消费 者支付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时间限制。在消费者保护协会中 设立索赔代理,代理消费者的索赔事宜;对受害企业在打假过程中受到损失 的予以适当补偿。
(六)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检测人员队伍素质和检测设备、手段建设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打铁须得比铁硬。没有一支过硬的质检 人员队伍和一套科学先进的检测设备,打假难以使人心服口服。假冒伪劣商 品生产就难断绝。因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增加经费,专门 用于质检部门的设备购置更新和人员队伍的素质培训,提高质检的专业水 平。同时加强对企业质检人员的培训。从源头抓起,减少从生产环节产生的 假冒制造。
总之,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是各种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的综合反映, 打假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要做好长 期斗争的准备,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由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对 症下药,建立健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防范 机制,长此以往,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必能得到改善。 五、经营主体行为短期化
不求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而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必 然忽视产品质量。一些企业只要能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人的利益,就会置国 家法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怎么干来钱就怎么干,怎么干来钱快就 怎么干,根本不考虑产品质量。
不讲信誉。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企业只有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才 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有的生产者为牟取更大的利润,不惜仿冒他人的商标标识,混淆消费者视线。如某电脑生产商,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以艺 术字体印:“东艺”字样,以冒充“东芝”牌电脑,扩大产品销路。结果违 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毁了自己的信誉,而且还侵害了他人的 名誉。还有的经营者为了销商品,不惜花言巧语,利用名人大搞虚拟广告和 虚假宣传,毫无信誉可言。
不顾职业道德。道德是规范行为的准则,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面对社会 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经受不住金钱和物质利益的刺激, 在暴利驱动下,道德观念失衡,心态变扭曲,制假售假成了他们聚敛财产的 手段。
因此,打假必须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法和道德规范,使生产经营者彻 底摒弃短期行为,真正树立起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以良好的职业 道德赢得顾客的思想,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 六、地方保护主义推波助澜
认识存在偏差,为制假售假者开“绿灯”。有些地方领导认为制假售假 只是个别现象,无关大局,没有把制假售假提高到祸国殃民的高度来认识, 对打击制假售态度消极、敷衍塞责,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他们 更加有恃无恐地从事违法经营。还有的地区领导盲目追求政绩,被制假售假 者购买地方场地、安排地方就业人员、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表面现象所迷 惑,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支配下,只追求开业大吉的轰动效应,而对产品的质 量和企业的经营从不过问,为一些制假售假者开绿灯。
把经济发展与打假对立起来,充当制假售假的保护伞。政府是市场秩序 的维护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本来就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能,是促进经 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制假售假当做致富一方的手 段,把发展与打假对立起来,更有甚者,竟然直接出面干扰打假执法。
不难看出,打假必须首先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彻底拆除这一繁衍假冒伪 劣商品的“温床”,这是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关键所在。 七、消费观念不成熟
贪图便宜。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比正品的价格低得多。有的消费者正是 贪图便宜,在购买商品时不看商标标识,不顾产品质量,只要便宜就买,一 听减价就抢,等发现质量问题又无法投诉索赔,只好吃哑巴亏。常听消费者 抱怨“贪贱吃穷人”,却不知道这种行为不但使自己蒙受损失,而且给制假 售假者提供了机会。消费者即使知道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也不懂得用法律手 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都是一忍了之。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反正花 钱不多,不值得大伤脑筋。有的虽然也想去“ 消协” 上访或者去法院讨个 公道,但考虑到既费钱又费工,还不知处理的结果会怎样,也就不了了之。 一些生产厂家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有的名牌企业认 为皇帝女儿不愁嫁,对他人仿冒自己的产品无动于衷;也有的名牌企业,不 善于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他人的仿冒行为束手无策,不懂得依法 管理和保护自已企业的权益。
只有形成一种人人都能识假打假、全民都参与打假的良好氛围,假冒伪 劣商品才无藏身之地。
假冒伪劣商品无孔不入、无时不在,固然与上述种种因素分不开,但打 击的力度不够也是令其死灰复燃的重要原因。职能转变不够,工作定位难。 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而言,至今也没有完全转移到国务院批准的 “三定方案” 中确定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上来,仍习惯于围绕监督 “小市场”开展工作,对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缺 乏创新意识和具体监管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不力。
执法体制不顺,协调配合难。假冒伪劣商品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 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不是哪一个执法部门能单独完成的,需要多方配合,综 合治理。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人们似乎习惯于把打假当成工商部门的事, 即使工商局牵头打假,部门与部门之间也常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工作难以 协调一致,打假难以形成合力。
无检测手段,鉴别真假难。检测手段是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 试金 石”。有了这块“试金石”才能使打假工作打得准,打得狠,打得服。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对假冒商标可依照注册商标进行判断外,其它涉及质量问 题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还是用传统的方法凭感观判断。这种作法本身缺乏 严格的法律依据,往往容易出现执法偏差,还可能造成复议败诉。 八、打击源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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